农民培训实施方案

时间:2024-07-16 11:40:12
农民培训实施方案

农民培训实施方案

为了确定工作或事情顺利开展,常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预先制定方案,方案的内容和形式都要围绕着主题来展开,最终达到预期的效果和意义。那么你有了解过方案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民培训实施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农民培训实施方案1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农村工作会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XX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XX〕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XX〕42号)精神,围绕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五大示范行动”实施,以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农民综合素质、职业技能和创业发展能力为核心,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着力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推进农业绿色发展、转型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20XX年,全省计划培训5万人。

1.职业农民培训4万人。培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2万人、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0.5万人、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1.5万人。对培训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对培训合格并经认定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认定并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率达到60%以上。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电商人才(以下简称“电商人才”)培训1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对培训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三)奖补标准

新型农民(职业)培训,省级以上奖补资金实行直补培训机构的办法,具体奖补标准是: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训按人均3000元、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训均按人均1000元,电商人才培训按人均2000元。奖补资金的具体拨付、使用和管理要求,由省财政厅、省农委另行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各市、县要统筹安排工作经费,支持新型农民(职业)培训工作。

(四)实施范围

20XX年新型农民(职业)培训项目在全省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省直有关单位实施。其中专业服务型的“农机服务人员”培训任务中有2000人由省农机局统筹安排,芜湖市农委组织实施,各县农委负责对象遴选推荐和后续管理服务工作。各市将培训任务向贫困县和省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示范县倾斜,各县将美丽乡村中心村、贫困村列为新型职业农民重点培训范围。

二、重点工作

(一)确定培训对象

1.职业农民培训。职业农民培训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生产经营型主要培训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专业技能型主要培训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专业服务型主要培训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对象遴选条件:长期稳定从事农业、培训需求和愿望迫切、初中以上文化、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其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为本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倍以上且产业达到一定规模。培训对象遴选遵循立足产业、农民自愿的原则,由县农委按照个人申请、村委推荐、乡镇初审、县农委确定的程序择优确定。20XX、20xx年已培训的职业农民今年不再培训。

2.电商人才培训。主要培训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中,从事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军人等。培训对象遴选条件:已开展或有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愿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有电脑和智能手机应用基础。培训对象遴选由县农委按照职业农民遴选程序择优确定。电商人才与职业农民培训对象当年不得重复。

(二)遴选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农民培训资质(办学许可或培训、推广职能),必要的培训场所、专业教师、现代教学设备和实践实训基地,具备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培训能力和跟踪服务能力等。培训机构由项目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采取符合规范的方式遴选,并报省农委备案。每县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不得超过6个。项目县农委要与承担任务的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

(三)明确培训内容

按照农业部推介发布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规范》要求,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和课程,培训内容要符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广泛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需求,鼓励采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点单式”培训。培训内容分为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技能课两部分。

1.职业农民培训。公共基础课,重点培训新型职业农民素养、涉农政策法规、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建设、农业生态环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品牌化经营、市场营销、“互联网+”农业、现代农业经营与管理等内容。专业技能课,重点培训农业绿色增产增效攻关模式、良种良法配套、农信农机农艺融合、一控两减三基本、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储藏保鲜加工等技术技能。

2.电商人才培训。公共基础课,参照职业农民培训内容安排。专业课,重点培训农产品电子商务知识、网络店铺建设、产品包装、客户服务、网络店铺营销等内容。

(四)规范培训方式

1.职业农民培训。实行分类型、分专业、分阶段、参与式、重实训、强服务的培训方式。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为提高培训效果,原则上每期培训班不超过50人;结合农业生产周期、农时季节和农民对技术需求等,分时段培训,每段培训时间不超过2天;注重实践技能操作,理论课和实践课时间按1:2安排;做到系统知识培训与跟踪指导服务相结合、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传统培训方式与现代培训手段相结合。

2.电商人才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其中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5天、参观学习2天。做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提高学员的参与性、互动性和实效性。

(五)做好考试考核和认定发证工作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采取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相结合方式,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农委审定。对考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颁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对培训合格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按照省农委皖农科〔20xx〕125号文件要求,进行新型职业农民认定,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对培训合格的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电商人才进行统计造册。

三、建立政策机制

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研究制定促进新型农民培训项目建设的优惠政策,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各地要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政策扶持制度,充分利用现有政策,积极出台新的政策,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重点在土地流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补贴、保险、产业扶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创办各类经营实体。建立农技人员跟踪联系服务职业农民制 ……此处隐藏8930个字……技能培训工程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中认定,主要承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和高级以上技能农民工的培训。

3.社会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从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教育机构中认定,主要承担特有行业工种及具有比较优势工种的培训。

(四)依托用人单位,多形式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

农民工培训必须坚持以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为导向,以在岗培训为主要形式。要选择技术工人需求量大、对职工培训积极性高的行业和企业为突破口,带动其他行业和企业重视和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在培训方式上可采用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自主培训。具有农民工定点培训资格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岗位技能要求,制定在岗农民工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自行组织培训,经考核鉴定领证后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

2.行业统筹培训。各行业协会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通用技术工种的技能要求,制定行业工种培训教学标准、教学大纲和农民工培训计划,报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后,指定行业内具有农民工定点培训资格的用人单位开展行业农民工培训,并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

3.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培训。对不具备培训条件或不履行农民工在岗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计划,向用人单位下达培训任务,统筹组织农民工到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定点培训机构培训,企业应承担培训费按规定分担的部分。高技能农民工培训原则上由劳动保障部门统筹组织到高技能培训基地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出发,尽量采取灵活方式,把培训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4.校企合作培训。承担农民工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加强与用人单位合作,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在岗技能训练、场地、设备和专业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力量的优势,共同制订农民工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采取在用人单位设立培训基地或随岗培训、培训机构派师资上门授课,或选送农民工到培训机构培训共同组织培训。

5.农民工自选培训。持有所在单位或拟接收单位同意推荐培训证明的农民工,可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自主选择政府规定的自选补贴工种参加培训,经考核获得相应证书并到已定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五)规范培训标准和教学大纲,加强职业技能鉴定。

制定实施全省统一的《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标准和教学大纲》。在培训学时上,参加国家职业资格或专项能力资格培训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参加本省新开发工种技能培训的,由省统一学时标准。在培训内容上,应包括公共课程和技能培训课程,以实操培训为主,公共课程教材统一使用《广东省农民进城务工指南》。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提供技能鉴定和发证服务,适当降低收费。有条件的地级市,要根据本地区的需要,结合农民工实际情况,协助省组织开发适应农民工参加的新工种、新职业和专项能力培训鉴定标准、教材等资料,确保培训和鉴定质量。

(六)配套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加快在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大厅开设农民工专门服务窗口,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鼓励社会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减免费服务。对提供免费服务的就业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经培训获得相应证书并达到用人单位上岗要求的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或协议接收单位要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作为申领培训补贴的依据。

(七)加强区域劳务合作,提高农民工组织就业程度。

进一步完善省际劳务合作和省内对口劳务帮扶机制,加强输入与输出地在联动组织农民工培训输送就业的合作。将“百万工程”与“农民工培训计划”结合起来,完善培训输出基地和就业安置基地对接机制,探索推行“1 1”培训就业模式,即对培训技能要求高和中级以上技能的农村劳动力,由培训输出1-3个月的基本技能培训,再到就业安置基地上岗强化培训,经考核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两类基地可分别申请劳务输出培训补贴和农民工培训补贴,着力培养用人单位适用的中级以上技能人才。加快推进输出、输入地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联接和远程可视见工系统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劳务派遣工作,逐步提高农民工组织培训就业比例。

(八)建立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共担的培训投入机制。

1.费用分担。农民工技能培训鉴定所需费用,由财政根据培训等次定额补贴,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70,农民工个人承担30。财政定额补贴基本标准由省统一制订,每年根据各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进行调整,并在分配下达年度培训任务时予以公布。各地也可按工种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并可根据当地财力提高补贴标准,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2.确保培训时间。用人单位要积极调整农民工工作时间,确保农民工有时间参加培训,同时要确保农民工培训期间的基本生活。

3.职业培训补贴申领程序。农民工经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所在用人单位向所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领补贴。农民工自选工种培训,应先垫付培训和鉴定费用,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由个人凭有关证件向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4.职业介绍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实行全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农民工就业的,按登记并推荐就业的农民工人数,按省规定的标准进行补贴。

5.农民工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为确保农民工培训计划与“百万工程”有机结合,农民工培训工作由各级“百万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层层抓落实,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农民工培训就业任务。

(二)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的需要,按照国发5号文和省政府贯彻意见的要求,做好经费预算,协调当地财政按规定安排农民工培训就业补贴资金,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并按农民工占全部职工比例,结合所承担的培训任务,安排农民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经费。对不履行义务的企业,按规定强制提取,用于政府组织农民工培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外省籍农民工培训,省本级和各地配套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本省籍农民工培训。

(三)强化管理。

加强政策配套,抓紧制订实施全省统一的《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工作规程》、《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农民工培训质量监控和考核办法》、《农民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办法。加快开发使用农民工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加强宣传发动。

各地要制定“农民工培训计划”的宣传方案,创新宣传手段,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充分调动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参与计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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