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我们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在案前得出的方法计划。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好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养老保险工作方案,欢迎阅读与收藏。
养老保险工作方案1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把握工作重点推进“五个充分”全面提升劳动保障事业整体水平的指导意见》(*劳社[20xx]23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养老保险
截止10月末,全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3262人,其中私营企业参保人员906人,占参保总数的3.8%;下岗失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6310人,占总数的27.1%;农民工参保422人,占总数的1.8%。企业离退休人员8446人,养老金通过银行和邮局全部实现了按时足额发放。
(二)农村养老保险
我县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从1992年开始起步,目前全县参保人数为13.75万人,积累农保基金20xx万元。到20xx年底,全县开始领取养老金人数为600多人,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随着我县经济的不断发展,征用土地增多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成为县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我县劳动年龄内失地农民有1367人,目前就业的821人,无业的546人,无劳动能力的9人,有就业愿望的有523人,其中男50岁、女40岁以上的181人;养老年龄失地农民359人,已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还有1000多人无力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目前我县的企业改制步伐进一步加快,今年县政府针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下发了文件,对没有破产、改制的企业统一了改制时间,理顺了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加快了企业资产变现的速度。今年到10月份,共清理补缴企业欠费568万元,同时由于企业改制,在职职工缴费人数大幅度减少,我们通过加大扩面宣传力度和采取多种方式,促进下岗失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通过征缴清欠和省、市补助及政府配套资金,保证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二、存在问题
1、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覆盖面小,扩面工作难度较大。目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绝大多数仍为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许多新涌现的个体、民营经济不参保或参保不缴费现象十分普遍。此外,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数千人多数没有参保。现在,仅靠劳动保障部门一家在抓参保问题,在行政手段上缺乏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管理力度显得相对软弱。造成大批新成立企业不参保。
2、企业改制导致缴费人数下降,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困难。由于企业改制、破产,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大幅上升。我县目前参保正常缴费企业职工只有4000多人,目前还有近14000人中断或暂停缴费,通过扩面宣传和接续等方式,今年已有6000多人接续了养老保险关系;但这部分人就业状态不稳定,改制时的经济补偿金额较少,个人续缴力不从心,加上随着缴费基数逐年大幅提高,部分人群缴费存在一定困难。
3、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参保率不高。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进城打工队伍迅速扩大,一部分加入个体劳动队伍,一部分进入企业打工,但大多数没有参保。主要原因,一是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不愿为农民工参保缴费;二是农民工因其本身工作流动性较大的特点,造成他们不关心养老保险,甚至担心减少眼前收入而不愿意参保;三是一部分农民工的确存在收入较低现象,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
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不低支现象严重,直接影响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近年来,一方面由于离退休人数增长较快,养老金调整幅度加大;另一方面缴费人数在逐年下降,缺少新的增长点,养老基金的收支缺口越来越大。今年下半年调整养老金人均月增加87元,下半年增加支出430万元,虽然省、市对我县养老基金实施了一定的补助,同时我县财政积极筹措资金,到目前确保了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但是由于我县的经济基础薄弱,可用财力有限,长此下去直接影响到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政府资金投入、政策不配套、加上地方经济基础薄弱,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缺乏行政推力,农保扩面,基金征缴非常困难,现行的运营形式统得过死,增值率和养老金兑付标准明显太低,对投保对象而言,吸引力明显不足;其次是保费征收规模长期上不去,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办机构的生存问题面临严峻挑战,由乡镇*业单位改革,造成上下业务关系不顺,职责不明确。
6、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虽然建立了制度,但由于标准过低,土地被征用的形式不统一,推行十分困难,灌云县劳动保障部门尽管运行了多次调查研究,都因各方面意见不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长期不到位,所以这项工作至今没有进入正常的工作程序。
三、工作目标与措施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相关规定,扩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加大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力度,实现应保尽保。20xx年扩面参保20xx人;20xx年3000人;20xx年4000人;20xx年2500人;20xx年3000人,到“十一五”期末全县的企业参保人数做到基本覆盖。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和完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帮助中断缴费的下岗失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重点关注无力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对我县8000余名中断缴费的下岗失业中的特困人员,20xx年续保10%,20xx年续保20%,20xx年续保30%,20xx年续保40%,20xx年基本解决中断缴费中特困人员续保问题,使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有效解决其老有所养问题。
提高农民工参保率。对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含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和个体劳动者),20xx年参保率达到5%,20xx年达到15%,20xx年达到25%,20xx年达到35%,20xx年达到50%。
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养老保险覆盖面。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相关副县长任副组长,宣传、广电、劳动保障、地税、财政、监察、审计、统计、工商、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参加的养老保险扩面征缴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县扩面征缴工作。县政府下达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并与各乡镇、各相关部门签定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月度报告、季度检查和年度考核评价制度。利用行政手段,督促各类用人单位参保,使新增企业参保登记率达到100%。
加强平台建设,建立社会保险扩面立体体系。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强化基础管理和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服务标准,建好信息网络。学习商业保险模式,向社会公开招聘社会保险扩面宣传员,统一组织培训,建立奖励制度,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全民动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新局面。
制定社保补贴实施办法,促进困难群体续保。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 ……此处隐藏5819个字……责任人:区监察局局长钟德林。
7.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镇(街道)的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受理参保登记、缴费标准申报及变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报、参保人员有关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以及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资格核查等工作。
村委会(居委会)、农村合作社(社区)要做好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协助居民办理参保。
(三)组织宣传发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全区的宣传培训活动;镇(街道)要通过制作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标语和组织指导社区居委会上门宣传等形式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活动。有条件的镇(街道)还应在村(社区)设立代办点和协办员,负责参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并帮助村(社区)参保人员做好有关参保工作。
(四)落实经费保障。区和镇(街道)两级要将工作经费纳入区政府对各镇街的财政预算。村(社区)工作经费按参保并缴费人数拨付,标准为区级财政按15元/人核拨,各镇街根据自身实际作出补充安排。
(五)工作考核。区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XX年参保率达到40%,XX年达到65%,到XX年参保率力争达到90%,确保80%。
五、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区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
(三)年满60周岁以上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六、基金筹集与缴纳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以我区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时间起计算,根据其不同年龄,分两种情况缴费。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个人自愿选择。
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当年度因病、因灾等原因未按时缴纳的可在次年内补缴,逾期不再补缴。
2.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为鼓励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3个档次,由参保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重度残疾人,政府对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再补贴40元。
(四)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加适时调整。
七、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一)区社会保险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有余额的,除政府补贴外,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八、养老金待遇
(一)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XX年9月1日 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选择缴费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XX年9月1日 前,本人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可按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本人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标准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除中央财政补贴和市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具体补助办法按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办法执行。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国发〔XX〕38号文件规定执行)。
XX年9月1日 前,已年满60周岁且选择缴费的人员,其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参保缴费时选择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发给。
(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时,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凡提供有效死亡证明的,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六)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九、基金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二)区社会保险局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支付,按规定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十、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
(一)参保人员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转接的:
1.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转移的,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不转个人账户资金。若转入地尚未建立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区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并按规定计息。
2.跨省(市)转移的,国家尚未出台有关规定前,暂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国家出台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以个人帐户为核心,转移前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具体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办法执行。